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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锅贷骗的不是房是钱

2021-07-06 11:40  来源:中华发展报道网   浏览数:
背锅贷骗的不是房是钱 文//田果成博士 2021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王丹说,有些别有...

  背锅贷骗的不是房是钱

  文//田果成 博士 

  2021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王丹说,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借用“以房养老”的名义,欺骗老年人,以达到非法侵占老年人房产的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注重甄别,对不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通过依法确认合同无效等方式较好地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老年人既“老有所养”,享受国家政策红利,也避免陷入“套路贷”陷阱,实现老年人住有所居。这条消息令人欣慰,中国的最高法律机关已经注意到打着“以房养老”旗号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是社会的一大毒瘤,给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但是公检法对“以房养老”这样的涉房诈骗案的认识错误令人担忧。

  针对以上王丹法官的说法,我们必须指出其错误认识所在:

  1. 认为诈骗行为人是在骗老人的房产。

  2. 以“套路贷”的思路来看待涉房诈骗案。

  3. 认为刑事诈骗案与出资方无关,这也是最关键的错误。

  之所以出现上述认识错误,根本点在于公检法没有认真研究钱从何来,钱是怎么来的。

  “套路贷”诈骗是更加赤裸裸的涉房诈骗,其特征是:

  1. 诈骗的目的是骗取房产。

  2. 出钱的资方参与诈骗。

  3. 钱形成闭环,即出借的钱最后回到了出借人的手里。

  4. 伴有黑社会性质。

  目前,北京出现约二十起涉房诈骗案,四千多户家庭被骗,影响到几万老百姓。如果按照王丹法官的办案思路,必定出现严重的司法偏差,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此类案件集中暴雷已经两年多了,资方至今还游离在案外,原因是没有找到资方犯罪的证据,即找不到“套路贷”的证据。现下的办案思路和方向直接导致资方不断起诉被骗房主。虽然绝大部分民事诉讼依据先刑后民原则被中止或驳回,但也有个别诉讼案件判房主失去房产。如,一位被骗房主被法院判决向资方还钱,400万的本金,加上最高额的利息和罚息需要还700万(详见判决书(2019)京0114民初15970号)。这样的判决对这个被骗家庭是灭顶之灾!而资方却挣得盆满钵满!

  目前我们了解到,公检法因找不到“套路贷”的证据就认为涉房诈骗案与资方无关。这显然是不符合客观事实且极不负责的审理!

  典型案例 北京王光宇案的刑事审判认定被骗房主是被害人,与银行无关(详见(2016)京刑终223号),于是银行起诉被骗房主还钱。与之相关的两起民事诉讼中,法官从刑事侦办的证据卷宗中发现了银行被骗的事实,认定银行担责,免除了房主债务。整个案件(一件刑事案件+两件民事案件)中,民事判决结果否定了刑事判决结果,银行才是刑事案中真正的被害人(详见(2021)京02民终2836号、(2018)京0102民初16915号)。之所以发生这样的刑事判决错误,就是因为公检法没有认真研究调查资方的法律地位,在刑事案件中忽略遗漏部分案中人。

  如此大规模的涉房诈骗案的真实情况:诈骗平台不是要骗老人的房产,他们要骗的是资方的钱!是利用老人的房产去骗资方的钱。极少数明目张胆的诈骗平台的钱能形成闭环,如林国彬案,符合“套路贷”的犯罪特征,而其它诈骗平台却并非如此,完全不是“套路贷”,而是“背锅贷”,简而言之,找“背锅人”做贷款。“背锅贷”比“套路贷”更高明,诈骗手段更隐秘,我们提醒办案的公检法千万不要被骗子骗了!

  在北京爆发的“背锅贷”,其客观事实是诈骗分子实施了两头骗。

  骗房主: 诈骗分子打着响应中央提出的解决中小微企业贷款难的号召,利用普惠金融新政策,虚构以房养老、房产增值、物权理财等项目,掩盖骗钱的目的,采用大规模的商业运作模式,给房主洗脑,诓骗房主用自己的房产向他们找来并搞定的资方做抵押贷款,以“周道的服务”,在房主“享受无感服务”的过程中,把所有贷出的钱全部骗到手。

  骗资方: 诈骗分子专找那些疏于审查,见房就贷的资方,联合资方的助贷、资方的员工,虚构房主贷款理由,伪造房主身份,将其包装成“优质”的房产抵押贷款客户推荐给资方,让资方将钱借给房主。骗资方是“背锅贷”的必要条件,是有别于“套路贷”的关键构成要件。

  归纳起来,“背锅贷”具有如下特征:

  l 诈骗犯明知“背锅人”有房无钱,诓骗房主成为“背锅人”,通过“背锅人”的房产抵押权骗钱。

  l 虽然无法证明所有的资方都事先知道钱最终到诈骗犯手中,但所有资方都是诈骗犯找来的,所有贷款事宜都是诈骗分子和资方一起背着房主商定的。

  l 所有资方都清楚“背锅人”没有还款能力,只有房产抵押,具有背锅条件,因此见房就贷。有些资方的钱是被诈骗平台骗出来的,有些资方则是自愿让诈骗平台拿走的,他们自恃有房产抵押权在手。

  我们必须再次提醒公检法,绝不能放过诈骗平台最关键的犯罪行为:为了让“背锅人”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肆无忌惮地造假,成功实施了对金融机构的诈骗事实——贷款诈骗!

  所有“背锅贷”案件中,诈骗行为人得到的是钱,钱是资方的,资方损失了钱,是既遂被害人。因此,诈骗分子犯有房主为未遂被害人的合同诈骗罪、犯有既遂被害人为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犯有既遂被害人为非金融机构资方的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这样定罪才能做到“犯罪动机与犯罪结果一致,被害人的损失与犯罪所得一致”。

  资方是涉房诈骗案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把资方纳入刑事案件,就无法完整还原事实真相,就会忽略资方是既遂被害人的客观事实,“背锅贷”设计者的目的就达到了——不仅要诓骗房主和资方,还要骗过公检法,使其判决结果最终成为:刑事上,“背锅人”替资方背锅,成为被害人;民事上,“背锅人”替骗子背锅,向资方卖房还钱。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我们已经掌握了让我们保房免债的法律依据。我们再三提醒公检法,如果刑事判决错误,将由此产生没完没了的民事诉讼和一大堆信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极大浪费司法资源。我们强烈要求公检法:将资方作为当事一方纳入涉房诈骗案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 202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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